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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連國政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9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983元【計算式:5,950元×1/3=1,98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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