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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陳宥錡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壹仟玖佰參拾玖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仟伍佰參拾參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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