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勞補,8,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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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吳誌雄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560元【計算式:10,680元×1/3=3,56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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