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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黃舒惠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叡豆漿店即陳聖國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335,55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惟原告起訴請求項目中,除請求失業給付損失247,320元外,其餘金額共計1,088,238元部分均係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6,517元【計算式:14,266元-14,266元×1,088,238元/1,335,558元×2/3=6,51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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