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宜婷
王雨文
郭至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本件上訴乃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薪資、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780,000元【其中,薪資部分共計447,000元,計算式:157,000元+15萬元+14萬元=447,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788,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惟上訴人請求項目中,除關於給付績效獎金、年終獎金部分,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非屬工資性質外,其餘關於請求給付薪資共計447,000元部分,則屬因請求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請求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上訴人應暫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3,401元【計算式:28,081元-28,081元×447,000元/1,788,000元×2/3=23,401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