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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2號
原 告 李薇薇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李珮琴律師
被 告 貿榮貿易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信芸安
訴訟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補提證據並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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