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坦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