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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詹承翰
代 理 人 林瑞興會計師
相 對 人 雅耶奧未來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詹承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詹承翰為相對人雅耶奧未來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雅耶奧未來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為解散,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嗣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清算完結,並經同年10月29日臨時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56號及第377號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經相對人110年10月29日臨時股東會指定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有相對人帳冊清表及同意書、保管之帳冊明細清冊、110年10月29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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