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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柯文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台灣的好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柯文昌為台灣的好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的好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的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的好公司)前為解散,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嗣於民國111年3月10日清算完結,並經同年3月25日臨時股東會選任聲請人柯文昌(下稱柯文昌)為台灣的好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爰聲請指定柯文昌為台灣的好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柯文昌為台灣的好公司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且經台灣的好公司111年3月25日臨時股東會指定柯文昌為台灣的好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亦徵得柯文昌同意,柯文昌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台灣的好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業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清表、同意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41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2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1年度司司字第16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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