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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與相對人行育企業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辭(解)任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李岳霖律師辭任行育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職務。
理 由按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關係之規定;
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97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法院依法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30條亦有明定。
是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
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2日以102年度司字第6號裁定選派其為行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行育公司)之清算人後,已善盡清算人職務(見本院卷第32-44頁),且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於聲請人辭任清算人,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6頁)。
是聲請人以查無行育公司財產可供給付其報酬或繼續執行清算事務等事由,聲請辭任清算人職務,可認為有正當理由,應予准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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