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郭金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友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郭金河為友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董事同意指派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董事決議議事錄、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10年度司司字第367號、111年度司司字第321號全卷核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