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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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君
陳志明
陳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5,3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0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5396元 陳志明、陳怡君、陳淑芳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0年12月14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385396元 陳志明、陳怡君、陳淑芳 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5396元 陳志明、陳怡君、陳淑芳 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怡君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陳志明、陳淑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85,39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
陳怡君自110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385,39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志明、陳淑芳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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