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0012,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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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266元,及自民國10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340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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