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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張弘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柏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3,1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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