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0059,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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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冠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魏冠賢前於110年7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0,000元,及自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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