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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嘉良即溫上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9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0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405元 自民國96年7月2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起 年息19.89% 001 新臺幣52405元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溫嘉良即溫上棟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96年7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附證二):(一)消費本金:新臺幣52405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利息計算:新臺幣4293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44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
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
帳務資料。
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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