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012,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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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紀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701元,及其中新臺幣46,317元,自民國111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4,045元,自民國111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6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31,395元,自民國111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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