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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天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580,895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75,856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4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84,457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4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83,34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59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1,109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59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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