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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志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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