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0199,2022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宇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臺北市松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