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023,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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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淑華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珮玲即呂世宸之繼承人、呂勝紘即呂世宸之繼承人、呂家和即呂世宸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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