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024,2022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伯錡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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