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0651,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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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翡冷翠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裕舜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鼎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張鼎峰為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之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其未提出債務人張鼎峰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0號4樓建物登記謄本,經本院於111年8月12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自難認債權人已盡其釋明之義務。

是以,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責,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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