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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逸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296元,及其中新臺幣96,578元,自民國111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4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黃逸嵐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
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
事實。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
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
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
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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