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2105,2022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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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志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文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8,92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之規定可參。

又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

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伊自107年4月10日起至111年9月13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共新臺幣(下同)442,260元迄未償還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中33,337元部分,即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9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業經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93號核發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其就同一請求重複聲請,實無權利保護必要。

綜上,本件債權人逾主文第一項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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