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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穎之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支付命令附表中關於「按年利率1.8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係按聲請人之聲請而為裁定准許,要無誤寫、誤算之得裁定更正事由存在。
揆之首揭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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