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笑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振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莊玉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莊玉鈴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其未提出債務人莊玉鈴座落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建物登記謄本,經本院於111年10月21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自難認債權人已盡其釋明之義務。
是以,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責,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