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5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3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573元 黃子豪 自民國110年11月09日起 至民國110年12月09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63573元 黃子豪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09日止 年息2.214% 001 新臺幣63573元 黃子豪 自民國111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109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
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
約定書第一條),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四款)。雙方立
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並約定倘立約人
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
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
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項)二、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0年11月09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聲請人前已於110年9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未按期還款,誠
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
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本
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至感德便。謹狀
釋明文件:勞工紓困貸款契約書帳戶資料存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