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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峰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易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簡鼎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富喬
一、債務人易真有限公司、張簡鼎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易真有限公司、張簡鼎晉、許富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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