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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溢泓即李崑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237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延遲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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