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451,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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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基隆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簡建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濠均
翁祥恩
賴楷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66,68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計算之利息,暨前述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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