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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洪鼎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室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瑜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990,4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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