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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璟治即張正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非本院轄區。又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中另記載債務人住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地址,惟債權人於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亦已陳明該址為債務人任職之福鑫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地址,係債務人之就業處所,並非債務人之住所或居所。
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釋明債務人在本院轄區有居住事實之書證,從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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