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人隆翔汽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936元,
- 二、債務人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8,
- 三、債務人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
- 四、債務人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5
- 五、債務人翁簡妙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2,021元,及自民
- 六、債務人翁簡妙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3元,及自本支付
- 七、債務人林明同即九泰汽車商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88
- 八、債務人林明同即九泰汽車商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9元
- 九、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隆翔汽車有限公司、太
-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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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淑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隆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愛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簡妙玲
林明同即九泰汽車商行
一、債務人隆翔汽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93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8,13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51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翁簡妙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2,021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翁簡妙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林明同即九泰汽車商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88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林明同即九泰汽車商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隆翔汽車有限公司、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翁簡妙玲、林明同即九泰汽車商行負擔。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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