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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鈞婷即楊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9,697元,及其中新臺幣152,374元,自民國95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80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144元,及其中新臺幣69,934元,自民國95年10月3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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