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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萬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62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329元,及其中新臺幣66,103元,自民國111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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