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489,2022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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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凱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7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3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2,944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3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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