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毓立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高聖宏、高聖恩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