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494,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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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毓立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高聖宏、高聖恩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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