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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毓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聖宏
高聖恩
一、債務人高聖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2,000元,及其中新臺幣32,000元,自民國11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280,000元,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債務人高聖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5,81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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