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494,20220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毓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聖宏

高聖恩

一、債務人高聖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2,000元,及其中新臺幣32,000元,自民國11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280,000元,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債務人高聖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5,81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