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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浩哲
施鳳
一、債務人李浩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9,568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浩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施鳳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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