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優特美爾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曉珊
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吳佩真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189,13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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