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550,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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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廷芳即鄒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6,603元,及其中新臺幣40,013元,自民國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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