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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呂相璇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呂秋梅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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