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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0,5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5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45元 蔡文賢 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51178元 蔡文賢 自民國96年06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0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51178元 蔡文賢 及自96年07月12日起至97年1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一成計算;
及97年1月12日起至110年07月19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二成計算,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6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文賢於93年09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20,579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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