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583,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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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起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起鳳
賀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參仟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5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0000元 方慎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鳳、賀亨 自民國110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06% 002 新臺幣00000000元 方慎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鳳、賀亨 自民國110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06% 003 新臺幣00000000元 方慎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鳳、賀亨 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7% 004 新臺幣864537元 方慎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鳳、賀亨 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 005 新臺幣0000000元 方慎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鳳、賀亨 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 006 新臺幣0000000元 方慎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鳳、賀亨 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 007 新臺幣0000000元 方慎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鳳、賀亨 自民國110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0000元 方慎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鳳、賀亨 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0元 方慎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鳳、賀亨 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00000000元 方慎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鳳、賀亨 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4 新臺幣864537元 方慎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鳳、賀亨 自民國110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5 新臺幣0000000元 方慎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鳳、賀亨 自民國110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6 新臺幣0000000元 方慎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鳳、賀亨 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7 新臺幣0000000元 方慎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鳳、賀亨 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方慎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吳起鳳、賀亨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方慎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依民國(下同)109年2月3日簽立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800萬元整及44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06%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2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0.81%,證三)及依年利率1.97%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12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0.845%,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依109年8月28日簽立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四)、「動用申請書」(證五),借款金額為500萬元整及10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3.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35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0.845%,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方慎股份有限公司竟於110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131,998,873元整及上開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六),相對人方慎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鳳、賀亨蓮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方慎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鳳、賀亨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委任狀附表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
份(109年2月3日)。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二份。
三、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
四、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109年8月28日)。
五、動用申請書影本二份。
六、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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