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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陶廣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3,7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5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814元 陶廣奇 自民國111年02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3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40969元 陶廣奇 自民國111年02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34%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8991元 陶廣奇 自民國111年02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4665元 陶廣奇 自民國111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陶廣奇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6,115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07日止累計108,437元正未給付,其中105,814元為本金;
1,930元為利息;
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陶廣奇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07日止累計453,124元正未給付,其中440,969元為本金;
11,269元為利息;
8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陶廣奇於民國105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07日止累計105,587元正未給付,其中98,991元為本金;
5,303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陶廣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05日止累計16,601元正未給付,其中14,665元為消費款;
736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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