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797,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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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培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慶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力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黃雲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孟聰


一、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3,7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慶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76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陳力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64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陳黃雲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93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吳孟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34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陳慶煌、陳力羣、陳黃雲女、吳孟聰為清償,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如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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