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2346,2022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世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3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3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247元 陳世榮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8年04月16日起 至民國 104年 8月 31日止 年息18.000% 001 新臺幣67247元 陳世榮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 104年 9 月 1日 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世榮於民國93年09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04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819違約金2310元及違約金231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 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 (2)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4)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5)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B6=C5=C5v=C3=D2=A9=FA=A4=E5=A5=F3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