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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9,470元,及自民國9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4月13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69,47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明細.明細.帳務.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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