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月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59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7595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A5=D3=B8=CB=AE=D1=A1B=B1b=B3=E6=A1B=A4=ED=B6O=A9=FA=B2=D3=AA=ED=B5=A5==BCv=A5=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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